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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xwb
上传时间:2025年04月28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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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学位字〔202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均可受理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相应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包括我校各种类别的研究生。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申请硕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或者用于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见解,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专业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学术学位论文应当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的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当做到体例规范,方法科学,观点明确,阐述准确,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字数一般为25,论文摘要为10002000字。

专业学位论文应当是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的应用研究型论文,注重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鼓励以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设计、产品设计等多种类型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对有实践展示、创作要求的专业学位,在提交论文的同时,还需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实践、创作展示环节,具体组织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各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要求,按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执行。

学位论文具体格式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执行。

 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同等学力人员还应提交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预审或预答辩等环节后,申请答辩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办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

 校学位办同意受理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由校学位办或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校外专家评阅评阅过程一律实行“双盲”匿名评审。

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填写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评阅成绩要求,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硕士生导师不少于成员的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是所在单位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校外行业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一般应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一般由学科组协商提出,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备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由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应以公开方式举行每个人的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分钟,答辩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现场照片以存档。在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答辩。答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秘书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导师可情况列席并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及论文撰写等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进行即席答辩;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学术评语和评阅人对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交流答辩意见,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者一般不超过本专业答辩人员的三分之一;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答辩决议和答辩成绩;

(八)答辩会结束。

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对学位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答辩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研究生培养登记表及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 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应当依照下列要求: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者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实习实践情况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及其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有关学位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校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位档案资料按规定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申请博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校招收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或用于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学术学位论文应当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的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规范,方法科学,观点明确,阐述准确,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论文字数文科一般为10万字左右、理工科一般为36万字,论文摘要为2000字左右。

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可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国家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具体格式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格式要求》执行。

第十 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在申请人正式答辩前两到三个月,要组织其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工作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预答辩等环节后,申请答辩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办办理士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 校学位办同意受理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由校学位办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校外专家评阅评阅过程一律实行“双盲”匿名评审。

评阅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填写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评阅成绩要求,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十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行业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一般由学科组协商提出,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十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由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应以公开方式举行每个人的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小时,答辩要有详细的记录和现场照片以存档。在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答辩。具体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对学位申请人作出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答辩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位申请及答辩材料、研究生培养登记表及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十八 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应当依照下列要求: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形成学位档案后,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四章 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及异议处理

十九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校学位办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受理复核的结论。受理学术复核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按照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办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二)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学位档案,并宣布和公示该学位证书无效;

(三)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不能再陈列和网上刊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及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及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中与此不符之处,均以本细则为准。原《山东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术学位工作细则》和《山东师范大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八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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