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学位字〔2026〕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工作,切实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均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双盲匿名评阅。
博士、非全日制硕士、留学生硕士、同等学力申硕、申请提前毕业硕士以及需进行质量跟踪和干预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审,其他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送审。专业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需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指导方案和各学位点情况,聘请至少1位实践领域的专家进行评阅。
第三条 评阅意见分 A、B、C、D 四档。A 优秀 (90一100分), 同意答辩; B 良好 (70一89分), 稍作修改后答辩; C 合格 (60一69分), 较大修改后延期答辩; D 不合格(60分以下), 不同意答辩。
第四条 评阅结果处理
(一)评阅意见全部为“ B ”及以上的, 若评阅专家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 研究生可直接参加答辩; 若评阅专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 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 ,参照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参加答辩。
(二)评阅意见中有“C”或“D”:
1.有1个“C”,其他均为“B”及以上的,修改1个月后重新送审;
2.有2个“C”, 其他均为“B”及以上的,修改3个月后重新送审;
3.有3个“C”或有“D”,本次申请无效,修改6个月以上重新申请。
(三)重新送审的学位申请人需要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随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一同送原专家评阅,送审成绩达到“ B ”及以上,方可参加答辩, 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和全部评阅意见书须存档。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评阅专家做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阅结果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复核小组,于10日内组织至少3位专家进行审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受理复核的决定,专家须包含学位点负责人和1位校外专家。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送审。复核评阅结果为“B”及以上,则原评阅结果无效,以复核评阅结果为准,是否同意参加本次答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学术复核申请书与全部匿名评阅书一并存档;复核评阅结果为“C”及以下,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须修改6个月以上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大监督和审核力度,慎重出具受理复核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学术复核结果,对复核后评阅结果为“C”及以下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作者、导师及其所在学位点进行通报。在上级行政部门抽检中,经过学术复核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如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则在绩效考核、资源配置和招生计划等方面加重处理力度。
第八条 “存在问题论文”处理办法
在上级行政部门抽检中,对抽检评阅专家认定“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做以下处理:
1.校内公开通报。
2.学校与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3.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取消本年度省级研究生教育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取消优秀研究生导师评审资格3年。
4.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核减该专业博士生招生计划1名;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核减该专业硕士生招生计划2名。
5.按照学校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在相应考核项目减分。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不断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加强过程监控。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评阅管理办法》(山东师大学位字〔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