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机构成立和调整情况,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和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
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主席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本学院各学科、专业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③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占分委员会总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3。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校统筹考虑成立。相关单位应推荐本单位熟悉业务且具有代表性的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另由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特殊性,各研究方向还可另推荐外单位一名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校将通过遴选,最终确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3.各单位务必于
联系人:陶业涛
联系电话:0531-86180864
Email:taoyet@sdnu.edu.cn
附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推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