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学位字〔2020〕17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的,根据学校整体学科发展规划及现有学位点的发展现状,有针对性地对我校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规划与实际,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四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授权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1.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六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对于属同一类别的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不得单独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保留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指学位授予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主动撤销并可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学位授予单位可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包括:
1.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2.在周期性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3.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自评不合格进行限期整改后尚未参加复评的学位授权点。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撤销
(一)学位授权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被列为撤销对象。
1.特色和优势不明显、发展后劲不足,不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要求的学位授权点;或者学位授权点的各项指标低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2.连续3年在国家或山东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
3.培养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二)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
1.根据学校学位点发展需求及各单位申报情况,由研究生院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满,学校将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位授权点增列
(一)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在学校有学位点增列计划的情况下,学位授权点可被列为增列对象,主要包括:
1.符合学校发展战略或对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2.所培养人才有较大社会需求,特色鲜明、发展潜力明显的学科。
(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
1.培养单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申报材料以及论证报告。
2.研究生院组织形式审查。
3.专家评议。评议专家组由7名同学科的校外专家组成(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专家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期满,将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上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如经动态调整撤销,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下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也相应撤销。
第十二条 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并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作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
在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阶段,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本次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根据抽评结果做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参加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专业调整等工作需要或因学风问题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作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山东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山东师大学位字〔2017〕1号) 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