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工作,现对我校相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报名条件:由“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调整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者。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学习年限:由“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核之日起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调整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八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八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并按规定交纳论文写作指导费用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环节。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四、调整后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前在我校注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事宜,按原规定执行。至2012年1月1日,课程学习时间已超过四年者,课程学习资格予以注销;至2012年1月1日,课程学习时间未超过四年的者,其学习年限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注册时间不变。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