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力申硕”)学费收缴工作,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学费收缴实施办法》(校字[2003]107号),结合我校《关于调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意见》(研字[2011]66号),对原同力申硕学费收缴办法进行调整,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同力申硕学费标准按学员注册年度学费标准执行,不随学习年限发生变化。
第二条 我校同力申硕学费分课程学习、论文指导与答辩两个阶段收缴。
课程学习阶段学费:每年度报名我校同力申硕并通过资格审查者,根据研究生学院、财务处具体通知要求缴纳。
论文指导与答辩阶段学费:学费标准为全额学费除课程学习阶段学费外余额部分,缴纳时间为每年三月份、九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五。
第三条 同力申硕人员按照要求缴纳课程学习阶段学费,方可注册并取得学习资格;按照要求缴纳论文指导与答辩阶段学费,并经所在学院同意,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开题、写作阶段。
第四条 同力申硕人员因各种原因退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由财务处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退费暂行规定(校字[2007]103号)文件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同力申硕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