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研字[ 2016 ] 5号
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相关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证我国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出版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旨在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学位授予单位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学科评估工作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需要,我校每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工程硕士各领域、艺术硕士各领域均应制定本类别(领域)的学位基本要求。为完成此项工作,学校为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相关学院订购了一本《基本要求》,请各中心根据此《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基本要求》的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基本要求。涉及内容、行文格式等请参考《基本要求》。
制定科学的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专业学位发展大计,关乎学科评估以及人才培养工作,对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各中心、学院要高度重视,从长计议,尽早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学习《基本要求》,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本单位所含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学位基本要求。对于工程硕士、艺术硕士需要按领域编制学位基本要求的,由领域所在学院负责编制。
另外,根据《关于制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基本标准的通知》(山东师大研字[2015] 10号,详见研究生院网站“学科学位点-评估工作”栏目)精神,请各学院一并制定学术学位一级学科学位授予基本标准。
请各相关学院、中心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编制好的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纸质版一式1份连同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联系人:宋强 丁彬 电话:86180863
研究生院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