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研字〔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证我国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出版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旨在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学位授予单位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学科评估工作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每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均应制定本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为完成此项工作,学校为各学院、中心订购了一套《基本要求》,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此《基本要求》,结合学科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基本要求》的本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要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按博士、硕士学位分别制定,涉及内容、行文格式等请参考《基本要求》。
制定科学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学科发展大计,关乎学科评估以及人才培养工作,对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着积极促进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长计议,尽早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学习《基本要求》,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本单位所含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于一级学科所含二级学科分布在多个学院的,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协调、组织相关学院共同制定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纸质版一式1份连同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待国家出台基本要求后另行布置。
联系人:宋强 丁彬 电话:86180863
研究生院
2015年3月18日